您现在的位置:>>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外国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外国语学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华北电力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制定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上级、学校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3、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并重原则。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决策范围

外国语学院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外国语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涉及外国语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外国语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各类奖惩。

4、研究决定对外国语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重大项目的安排;

5、研究决定外国语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大额度资金(限定为5000元)的使用原则。

6、研究决定外国语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基本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原则上班子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1、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与考核评估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外国语学院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院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4、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院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经2016年5月30日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2017年6月15日外国语学院教代会审议修订,即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

【字体: 】【收藏】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