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分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分学术委员会由学院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并有不少于1人的38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应为9-13人的单数。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有关方面代表及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院长、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七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外语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 分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外国语学院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分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1名,秘书由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分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院长、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4以上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三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分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分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分学术委员会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在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交由分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建设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交由学术委员会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学校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分学术委员会,由分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分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分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须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分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分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分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分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分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说明原因,并在秘书处备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分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分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布。通过网站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分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在一周之内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分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院长做出相应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主任委员或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经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